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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 | 杨振伟:公司股权架构中的资本多数决的本质解读及其防止被滥用的化解方案

杨振伟、刘雪莹 德和衡律师
2024-08-25
杨振伟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一、资本多数决原则概述



(一)概念


资本多数决原则是指,股东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与其所持有的股份成正比,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依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之意志作出决议,并以此作为公司的意志,对少数股东产生拘束力[1]。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实质在于,在公司内部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让公司的决策机构依据持股多数的股东意见,而不是所有股东的意见,做出及时有效的经营判断。


我国《公司法》[2]第42条、103条第2款分别规定了股东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权行使方式,是资本多数决原则在我国公司法中的体现。具体而言,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如章程无约定,表决权的行使由股东出资比例决定;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资本多数决的体现更为明显,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均按多数表决的方式形成公司决议。



(二)资本多数决原则的产生


诚然,股东会决议的通过须取得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似乎是理想的保护小股东利益的规则。然而,公司的任何重大变化都须征得全体股东的同意,是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之上,以全体股东利益追求一致为前提的,随着工业化大发展,公司资本规模不断扩大,股东人数不断增加,股权不断分散化,每一个股东对公司利益的预期并不相同,一项决议要取得所有股东一致同意难度非常大。一致同意规则逐渐显示出效率低、可能导致小股东滥用权力等弊端。


考虑到小股东滥用权力的可能性以及公司灵活运营的必要性,资本多数决原则被更多地应用到公司决策当中。资本多数决作为一种集体决议机制,能够最大限度地兼顾股东的共同意志,并作出有效的抉择,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公司民主的内在要求。


二、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本质解读



(一)资本多数决作为表决机制之合理性


建立在“一股一权”基础之上的资本多数决规则,旨在维护股东平等(实质是股份平等)。按照资本的多寡进行表决,有利于激发股东的投资热情,确定股东投资风险与回报之间的正比关系,以补偿股东为此而承担的风险代价。在公司决议规则中,多数决原则是最为理性的选择。[3]对于投资者以出资设立、并主要依赖出资形成的资本来经营的公司组织,根据股东的出资额确定其表决权,无疑是最为公平、合理的法律机制。除此之外,无论是由全体股东平均享有表决权的一致同意原则,[4]或者是按资历等其他条件享有表决权的表决机制,都与公司组织的基本性质相悖,也会严重影响公司的发展。



(二)资本多数决原则在实践中的异化



一方面,实行资本多数决是肯定的,资本多数决是公司民主机制的必然选择;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无视和否认资本多数决的固有缺陷及其实际运行中产生的异化。资本多数决下的公平是相对的、形式上的公平,掩藏其下的则是实质上的不公平。[5]


基于资本多数决原则,通过持股优势而取得公司的控制权,由此产生了控制股东,反过来再对公司决策施加影响。诚然,公司中各类股东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股东基于出资享有与其出资相当的股东权利,但在绝对的资本多数决下,大股东可以通过表决迅速地使个人意志上升为公司意志,[6]与之相反,由于缺乏资本的多数所带来的话语权,小股东将面临公司经营管理权的丧失。此时,各股东之间仅存在流程与形式上的平等,在实质上,小股东甚至不真正享有基于其出资或持股所应得的权利。在湖南盛宇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盛宇公司”)诉湖南胜利湘钢钢管有限公司(“胜利公司”)一案中[7],控股股东在作出决议时将自身表决意志上升为公司意志,损害了盛宇公司作为少数股东的利益,侵害了小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等股东权利。


在控制股东和小股东利益有冲突并缺乏有力的权力制衡机制时,资本多数决作为一种公司决策制度,在公司权力架构中往往伴随着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风险。加之公司有限责任制度同样适用于享有公司事务支配权的控制股东,资本多数决原则成为控制股东滥用表决权的工具。在资本多数决的公司决策机制之下,控股股东凭借其绝对或相对多数的股权比例而拥有多数表决权,可以确保其支持的决议总能通过,其反对的决议总能被否决。公司治理的最高权力名义上归属股东会,事实上却属于控股股东。由于大股东本身持股或出资较多,加之小股东总体上缺乏广泛参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积极性和可能性,小股东通常难以与大股东抗衡。在这一情况下,公司可能成为大股东的工具,公司自身的发展和其他股东的利益都难以得到保障。在股权控制的情况下,控股股东拥有的表决权足以选举产生公司的多数董事,甚至全部董事。董事会不过是控股股东的依附品,多数董事是听命于控股股东的代言人。在盛宇公司诉胜利公司一案中[8],山东胜利及钢铁集团作为控股股东,通过决议的方式排除了盛宇公司提名董事及副总经理的权利,损害了盛宇公司作为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系滥用资本多数决的行为。


三、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及化解方案



(一)资本多数决原则滥用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主要表现有:[9]


1. 赋予公司职员巨额不正当报酬。


2. 在极不公正的交易条件下签署合并、转让之类的协议。在谭利兴与黎经炜、黎桂芬、香河彩星经纬家居城有限公司、刘澜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一案中[10],谭利兴与其他股东共同投资的香河彩星经纬家居城有限公司,其名下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以低于市场价十四分之一的价格出售,在此过程中,控制股东操作资产转让和执行股东会决议,损害了中小股东利益。


3. 中小股东利润分配受阻。《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4条[11]对分配利润期限的规定为,“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而在实践中,股东大会决议常被持股比例较大的大股东直接左右,通过决议来修改章程,增加管理成本或债务降低公司资产,或者持续不分红来挤走小股东。


4. 通过一系列手段配股、分股,大股东凭借表决优势地位,通过有损中小股东利益的决议。允许一部分股东以特别有利的价格优先认购新股,限制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份的购买权。


5. 子公司被迫与母公司在非正常条件下合并。



(二)资本多数决原则滥用的化解方案


1. 公司小股东可以在章程中提前约定占据公司某些重要职位的名额。在公司经营过程中,随着局势不断变化,为了避免大股东通过绝对控制权损害小股东或公司利益,小股东可以提前在制度层面保障自己的权利。


2. 小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相关决议表决权的行使方式,对于涉及自身利益的决议应当约定须经持有表决权股东一致同意。一旦公司章程中制定了相关条款,即可对大股东产生约束,否则相关公司决议会被撤销或确认无效。在盛宇公司诉胜利公司一案中[12],98%的大股东都要修改章程,但只要2%的小股东不同意,就无法修改。除此之外,公司的决议内容侵犯小股东对董事会成员的提名权,不仅违反了公司章程,更在实质上损害了小股东的经营管理权。根据《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该股东会决议无效。


3. 对于公司重大或涉及中小股东切身利益的事项决议采用累积投票制[13]。目前我国《公司法》未强制要求董事会选举适用累积投票制[14],公司股东可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4. 中小股东也可以通过决议瑕疵之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损害中小股东利益,违反了《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中小股东可向法院提起确认决议无效之诉。


四、结语


笔者通过初步分析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合理性及其异化,以期探究资本多数决原则之适用与纠偏。资本多数决是公司运作的重要原则,但多数股东行使表决权时,应当遵循禁止权利滥用和诚实信用原则[15]。中小股东在参与公司治理过程中,可以提前在公司章程中对涉及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约定,必要时可采取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期刊:

1.宋智慧:《论资本多数决中的“多数”和“范围”》,《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

2.李晓露:《资本多数决的异化与控制股东的信义义务》,《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

3.朱慈蕴:《资本多数决原则与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

4. 赵旭东:《公司治理中的控股股东及其法律规制》,《法学研究》2020年第4期。

5. 陈信尺:《资本多数决的缺陷及应对》,《法制博览》2019年第13期。


判决书:

1. “湖南盛宇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诉湖南胜利湘钢钢管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案”,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潭中民三终字第 475 号。

2. “谭利兴诉黎经炜、黎桂芬、香河彩星经纬家居城有限公司,刘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126号。


网络文献:

1. 《章程规定了小股东的人事提名权,98%的大股东不可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随意剥夺,否则股东会决议无效》,2022年1月19日,https://mp.weixin.qq.com/s/U3hQs5945EdO4rblQ3zcMA。

2. 《资本多数决滥用的司法认定》,2022年1月19日,https://mp.weixin.qq.com/s/Fd4rlgM8el_UzDzlJuGrSw。


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20修正)。


 注释:

[1]宋智慧:《论资本多数决中的“多数”和“范围”》,《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第138-141页。

[2]本文涉及到的《公司法》内容皆为2018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李晓露:《资本多数决的异化与控制股东的信义义务》,《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第38-42页。

[4]朱慈蕴:《资本多数决原则与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第104-116页。

[5]赵旭东:《公司治理中的控股股东及其法律规制》,《法学研究》2020年第4期,第92-108页。

[6]陈信尺:《资本多数决的缺陷及应对》,《法制博览》2019年第13期,第243页。

[7]“湖南盛宇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诉湖南胜利湘钢钢管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案”,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潭中民三终字第 475 号/2016.6.20。

[8]“湖南盛宇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诉湖南胜利湘钢钢管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案”,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潭中民三终字第 475 号/2016.06.20。

[9[参见《资本多数决滥用的司法认定》,https://mp.weixin.qq.com/s/Fd4rlgM8el_UzDzlJuGrSw,2022年1月19日访问。

[10]“谭利兴诉黎经炜、黎桂芬、香河彩星经纬家居城有限公司,刘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126号/2013.12.12。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20修正)第四条。

[12]“湖南盛宇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诉湖南胜利湘钢钢管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案”,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潭中民三终字第 475 号/2016.06.20。

[13]参见《章程规定了小股东的人事提名权,98%的大股东不可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随意剥夺,否则股东会决议无效》https://mp.weixin.qq.com/s/U3hQs5945EdO4rblQ3zcMA,2022年1月19日访问。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

[15]“湖南盛宇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诉湖南胜利湘钢钢管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案”,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潭中民三终字第 475 号/2016.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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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振伟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杨振伟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证券内核委员(IPO及并购重组),多家资本投资机构投委会委员、多家股份公司外部独立董事。杨振伟律师是国内知名的证券投行专业律师+风控合规专业律师+财税专业律师+医药健康行业律师。


杨振伟律师,研究生学历,拥有丰富的法学、理工、财税、管理等复合型专业知识背景;从事证券投行、风控合规、财税、管理咨询领域的复合型法律多元化工作近二十年,拥有丰富的综合疑难重大非诉事务处理实操经验;服务的客户涵括世界五百强企业、上市公司、央企国企、知名民企集团、科技巨头企业、专精特新企业、著名高校及科研院所、省市级地方政府;凭借合规创造价值、业财相通、业法互融、务实落地的多维度综合服务理念,在不断取得不菲业绩的同时,也获得了广大客户的高度认可与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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